对中央就战犯处理问题征求
意见的通知〔1〕稿的批语和修改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一日)
一
彭真〔2〕同志:
略有修改〔3〕,主要是发到县级,于五月份收集意见
上报。
毛 泽 东
四月十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除此以外,请你们将此件印发给所属地委、省辖市委和
县委,也请他们召集党内外的适当会议加以讨论,征求意
见,于五月中旬以前由你们汇集报告中央。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一日关于征询对蒋、日、伪
战犯的处理意见给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国
家机关、群众团体各党组的通知。通知说,目前对于在押的蒋、日、伪
战犯,需要作适当的处理。中央经过总的利害权衡,觉得似以从宽处
理为好。从宽处理,不处死刑,按其情节,分别判处适当的徒刑,不需
再判刑的则陆续释放,并且陆续特赦一些已有悔改表现、愿意立功
赎罪的较大的战犯。这种处理,有助于我们孤立、动摇、瓦解国内外
敌人,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对国家对人民都比较有利。但
是,这样处理,也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满,认为太便宜了这些罪犯,
也可能使一部分反动分子感到无所畏惧,因而助长他们的反动气
焰。为此,提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四五两月内召开当地政协常
委扩大会,或其他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后将结果向中央
作报告,以便中央作出最后决定。在各地讨论之后,中央当年没有作
实行特赦的决定。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国庆十周年的时
候,对上述罪犯实行特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日发布特
赦令。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十二月四日特赦释放了首批战犯二十三
名。
〔2〕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
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3〕 见本篇(二)。这是毛泽东在中央通知稿末尾加写的一句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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