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稿〔1〕
的修改和给周恩来的信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九日)
一
恩来同志:
几天来我们和各地负责同志一道,替中央拟出了一个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现送上三
十九本。有些错字,已在一本上改正,请令秘书处照改,即
可发给政治局委员,在京各中央委员及其他若干负责同志
阅看,请他们提出修改意见。请于知识分子会议〔2〕开幕以
前,召开一次政治局会议,邀请在京中委和若干负责同志
参加(云、贵、青、新、蒙、吉、黑、热、京、津各负责
同志此次来到杭州的,应请他们参加),加以修改,作为草
案通过,即可发给知识分子会议到会各同志征求意见;再
加修改,即可发各地方党委,直至支部,征求意见。这里
的会议〔3〕,现在是汇报情况,大约九日可完。一部分到京
出席会议的同志可于九日晚,或者十日动身赴京。北京的
会改于一月十三日开始,正好接上。
敬礼!
毛 泽 东
一月八日上午二时
有些指标数字尚待填入的,待廖鲁言〔4〕同志回京后,
查明填入。
二
恩来同志:
此件又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讲勤
俭办社和第四十条讲工农联盟〔5〕,其余还有几处文字上的
修改。印成后,我又在一本上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现
派高智〔6〕于本日上午飞京,送上53本,请令秘书处照我改
正的一本〔7〕,将未改的52本加以改正。
各省同志都要求以草案初稿的形式马上印发给下级党
····
委,我觉可以,不知你们以为如何?可否请你于本日下午
召集政治局或者书记处各同志开会一次,将此件看一遍,大
略谈一下(其详待下次再讨论),决定是否可以让各省委用
·········
草案初稿立即下达各级党委(党外人士不在内)征求意见
············
和安排工作,于本日下午六时以前用电话告我。待政治局
····
讨论通过作为草案定稿,通知各省的时候,再行正式下达。
我们这里的汇报会议本日下午七时即可结束,我拟于今晚
····
十时动身返京。
敬礼
毛 泽 东
一月九日上午四时
根据手稿刊印。
三
(5)对于由合作社管制生产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
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6)对
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只要他们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应当
允许他们入社,并且应当同一般社员同等待遇,不要歧视
他们。
四
蔬菜是一项重要的副食品。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鼓励
社员一律种植蔬菜,改善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城市郊区和
工矿区附近的农民应当有计划地种植蔬菜,充分地保证城
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
五
要求一切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自己食用的和保证国
家需要的粮食以外,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积
储起足够两年食用的余粮,以备紧急时候的需要。各省、市、
自治区、专区、县、区、乡和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当定
出实现这个要求的具体规划。在同一时期内,国家也应当
储积足供两年之用的后备粮,以应急需。
六
兴修水利,保持水土。一切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
责兴修,治理为害严重的河流。一切小型水利工程,例如
打井、开渠、挖塘、筑坝和各种水土保持工作,均由农业
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大量地负责兴修,必要的时候由国家
予以协助。通过上述这些工作,要求在七年内(从一九五
六年开始)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和旱灾,在十二年内基
本上消灭特别大的水灾和旱灾。
七
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的规划相结合,避免
水土流失的危险。
八
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和社员收入的增加,为了便利
社员从事生产活动和政治文化活动,为了改善社员的卫生
条件,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
社员,在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
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
九
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系统地建立、
充实和提高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载于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人民日报》。
注 释
〔1〕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是在《农业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充发展起来的。一九五五年十一月
间,毛泽东先后同十四个省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就全国农
业发展问题交换意见,共同商定了“十七条”。十二月二十一日,中
共中央将“十七条”发至各地征询意见。一九五六年一月上旬,根
据中央政治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商量的意见,在毛
泽东主持下,对“十七条”进行多次补充和修改,逐步形成为一九
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共四十条。这个
草案,一月二十三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提出,一月二十五日经
最高国务会议讨论通过,一月二十六日在《人民日报》公布。本篇
(三)至(九),是毛泽东对纲要草案稿(当时为三十六条)的修改,
其中(三)至(八)改在“第三天会议改正稿”上,具体修改时间
不详,(九)改在毛泽东这次修改抄清稿上,在标题上方注有:“一
九五六年一月七日稿”。文中毛泽东修改的文字,用宋体字排印。
〔2〕 指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至二十日在北京召开
的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会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作了《关
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指出:知识分子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各个方
面生活中的重要因素,他们中间的绝大部分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正确地解决知识分子问题,更充分地动员和发挥他们的力量,为伟
大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已成为我国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的重要条
件。
〔3〕 指为讨论修改《农业十七条》于一九五六年一月五日至
九日在杭州召开的部分省委书记会议。
〔4〕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农业部部
长。
〔5〕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的条款是在讨论修改过程中逐步增加的。一九五六年一月四日的改
稿为二十二条,一月七日前增加到三十六条。在一月七日的铅印件
上,根据毛泽东前一次批注的意见,增加了有关青年的一条,并加
写了有关农业科研和技术指导的一条,共三十八条。一月八日的铅
印件上,又增加了关于勤俭办社和工农联盟两条,成为四十条。
〔6〕 高智,当时任毛泽东的机要秘书。
〔7〕 指经毛泽东修改过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
业发展纲要(草案初稿)》(一月九日)。在这一稿上,毛泽东写有:
“送周总理。其余各本,请照此本改正。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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