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种私商联营形式〔2〕,我们认为前三种均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对我们是有利
的。第四种则是错误的。最后一种按照共同纲领人民有结社自由的规定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的规定不能认为它不合法,所以应该允许其存在,但如果他们要进行投机捣〈倒〉把,走私
漏税,破坏国家所规定的价格政策等情事时,则应组织国营贸易和合作社与之进行严重的斗
争,使他们不能为害。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第四种私商联营不但不能予以支持,而且应设
法将其拆散。对于第五种,则应组织我们的经济力量与之作合法斗争,并在斗争中取得胜利。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释〔1〕本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修改的文字。
〔2〕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贷款和私商联营的意见,私商联营的五种形式是:(一)公
私联营。一九四九年上海联购棉花、天津联购麦子,是公私联营的。(二)私资联营。一九
五○年七月进出口商实行统一报价、统一议价、统一收购和统一出口,这是在贸易部领导下
的私资联营。(三)私资联合下乡采购。出现于一九五一年一二月间,也是在贸易部或工商
局领导下的。以上三种私商联营形式,共同特点是在国营贸易机构领导下,可以比较有计划
地实现国营贸易的销售价格、市场分配、物资调拨和对外斗争的各项政策。一九五一年三四
月以后又发现两种私商联营,一种是在工商局、税务局领导下进行的工商业全部联营,并发
动农民参加联营,不参加合作社。这种私商联营,在价格政策上与国营贸易和合作社对抗,
对农民和城市人民都不利,并且强迫不愿参加的商人也要参加,这显然是错误的。另一种是
城乡资本家自动组织起来的联营,其目的主要是和国营贸易、合作社争夺市场,并对抗国家
的价格政策。这是一种自发趋势,而且发展得相当广泛。其组织应认为是合法的,但其本质
刚是与国营贸易和合作社对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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