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瑞卿〔2〕同志:
已阅,略有修改,可以此稿发给到会人,征求意见,于星期六日来中央讨论一次。
毛泽东
九月六日上午三时
二
瑞卿、彭真〔3〕同志:
已加修改,请你〔们〕再加斟酌,印发到会同志及政治局各同志。俟会议提出新的意见,
再作一次修改,就可定案。
毛泽东
九月十一日
三
瑞卿同志:
已看过,略有修改。印刷时。注。意。校。对。勿。错。
毛泽东
九月十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四
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
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
五
鉴于过去有些县区乡,因为党政组织不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生了镇压不彻底的现
象,或乱捕乱杀的错误,因此决定:一切由于基层党政机关内部不纯以致反革命镇压不彻底
的地区,或是犯了大错误的地区(这种地区在全国说来是少数),在县区乡党政组织没有整
顿好和领导力量没有加强以前,除现行犯外,必须一律继续停止捕人杀人,等待县区乡组织
整顿好了(包括在县区乡组织中清出可能有的反革命分子在内)和领导力量加强了之后,再
去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对于此种地区,必须忍耐,不可性急。
六
在镇压反革命确实已经达到了彻底程度的县、区、乡及某些市区,即应结束镇压反革命
的运动,转入经常的对暗藏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工作。此类县区乡或市区的判定,由省(区)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经党委讨论通过),报告大行政区及中央公安部备案。
七
加强对领袖、对首长、对首脑机关及重要民主人士的警卫和保卫工作,同反革命的暗害
活动作尖锐的斗争,经常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必须引起十分注意。责成专署以上和师以上各
级公安机关和保卫机关负责,收集各地反革命分子的暗害案件(包括已破案和未破案的)归
于一类,加以清理,找出线索,研究处理办法,做出结论,报告中央公安部。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其中(四)已编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注释〔1〕本文第一、二、三部分是毛泽东的批语,第四至第七部分,用宋体字排印的,
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瑞卿,即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
〔3〕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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