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并告中财委及中公部: 中央批准罗瑞卿同志六月二十四日的报告〔2〕,望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按此 报告所提处理犯人参加生产的办法办理,并迅速执行为要。 中央 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 〔2〕指罗瑞卿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劳改会议情况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告。报 告汇报了劳改会议决定的犯人参加水利、铁路、公路等生产建设的办法。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