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央的这个政策〔2〕,不但对西藏是如此,对国内一切占少数的兄弟民族都是如此。
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
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自愿地去进行,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
行,而由汉族或他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
达不到改革的目的。
二
在西藏人民中,佛教有很高的威信。人民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仰是很高的。
因此,协议中不但规定对宗教应予尊重,对寺庙应予保护,而且对上述两位藏族人民的领袖
的地位和职权也应予以尊重。这不但是为和解藏族内部过去不和睦的双方,也为使国内各民
族对藏族领袖引起必要的尊重。
三
一切进入西藏地区的部队人员和地方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必须恪守
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必须严守纪律,必须实行公平的即完全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去进行
的贸易,必须防止和纠正大民族主义倾向,而以自己的衷心尊重西藏民族和为西藏人民服务
的实践,来消除这个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大的民族隔阂,取得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的衷心
信任。如果这些部队和工作人员中有违反民族政策和协议的行为,如果他们不守纪律,如果
他们欺负西藏人民和不尊重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如果他们犯了大汉族主义的原则错误,
那么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就应负责及时纠正。同时,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则有批评的权
利和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反映和报告的权利。这个原则,不但对藏族是如此,对
一切兄弟民族都是如此。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载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
注释〔1〕本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毛泽东在审阅社论稿
时,除加写和改写了这三段文字外,还在李维汉为送审社论和新闻稿给毛泽东的报告上,写
有以下批语:“这些可即动员一些人翻译藏文,校正勿误,连同协议和签字时的致词(藏文)
印成一本,让他们带回去,并送十八军、西北在玉树区域的部队及王震入藏部队。”
〔2〕指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规定的“有关西
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
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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