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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南局关于镇反工作补充指示的批语(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2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兹将中南局四月十七日关于镇反工作的补充指示〔1〕一件转给你们参考。这个指示全
部说的是宣传工作,规定了具体办法和具体时间,请各地仿照办理。

毛泽东

四月二十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这个补充指示的主要内容是:(一)各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统限于
电到七日内成立镇压反革命宣传工作委员会。(二)各级党委之报告员工作业已建立者,四、
五两月内每人应向群众作五次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报告。报告员工作未建立者,即应建立,并
执行本条规定。(三)镇压反革命应成为“五一”节前各群众团体(工青妇文等)主要宣传
内容之一。(四)无广播的地方,注意在处决罪大恶极之反革命分子前,召开有广大群众参
加的公审会和控诉会、诉苦会。(五)中南人民出版社最短期内(不得超过十日)应将中央
人民政府之惩治反革命条例编成一种通俗读物,制成纸型分送各省翻印。各省之出版部门亦
应于最短期内组织编写通俗读物。(六)各地党报应密切配合作充分的报道和宣传。统战部
并须组织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写文章或广播。(七)请各省委考虑目前这样小批不断处决
办法是否合宜,还是在适当时期整批的处决一次,以便集中较大力量作一次普遍而深入的宣
传工作为得计。(八)今后除杀人出布告外,还应注意一并将被处徒刑和被释放者也在报上
公布或张贴判决书,以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之完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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