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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映柴沫情况的两件来信摘报上的批语〔1〕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11-25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四日、十二月五日)

                    一

  纪、汪〔2〕酌处。

                            毛 泽 东

                                七二年十一月四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纪、汪处理。

  似不应除名(逼死了人,还要开除吗?)


                        1972,12,5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写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三日编印的《要信摘报》第二七○号上。摘报说,原马列主义研究院学习班郭冲等八人及该院原秘书长柴沫的妻子王若林写信给毛主席。信中说,一九六六年五月,陈伯达曾三次来院讲话,说柴沫不听他的话,不走他的门子。陈勾结关锋、戚本禹等,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柴沫打倒。从此大会批斗,小会追逼,白天监督劳动,黑夜轮番审讯,使他精神、肉体上受到很大折磨,被迫自杀。后经对柴沫的历史和全部工作反复调查,证明他是党的一个好干部。现在陈伯达已揪出两年多,该院学习班也办了一年零七个月,可是对陈迫害柴沫的罪行还没有得到清算,对柴沫也未作出正确结论。为此,恳请主席责成有关部门为柴沫平反,恢复名誉,作出正确结论。本篇二写在中央办公厅信访处十二月二日编印的《来信摘要》第八五八号上。摘要说,王若林十一月三十日来信,对主席的批示无比感激。

  军代表已向她传达了关于柴沫问题的结论,肯定他是受陈伯达等迫害的,同时又指出柴系自杀,不够党员条件,应党内除名。王若林认为,柴沫是在陈伯达等的逼迫下自杀的,并非畏罪于党,故不应党内除名。

  〔2〕 纪,指纪登奎,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组织宣传组组员。汪,指汪东兴,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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