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七·二三”布告〔1〕的批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11-16 |
(一九六九年七月)
照办。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 中共中央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的这个布告说,当前,山西省同全国一样,形势是好的。但是在太原市、晋中、晋南部分地区,混在各派群众组织中的一小撮阶级敌人和坏头头,利用资产阶级派性,蒙蔽一部分群众,犯下了一系列极其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为此,中央决定: 一、“中央重申过去发布的‘七·三’‘七·二四’布告和其他通令、命令、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坚决、彻底、全部地执行,不许违抗。” 二、“双方立即无条件停止武斗,解散各种形式、各种名称的专业武斗队,撤除一切武斗据点,上交一切武器装备。凡放下武器的,或回原单位,或由解放军进行集中训练。”“武力强占地盘、拒不执行本布告、负隅顽抗者,由人民解放军实行军事包围,发动政治攻势,强制缴械。逃跑流窜者,由人民解放军实行追捕,归案法办。”“隐藏、转移武器,利用国家的工厂和物资私造武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必须依法论处。” 三、“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车辆和其他装备物资,一律不许侵犯。抢夺解放军的一切装备,必须无条件地全部退回。对挑拨军民关系的阶级敌人,要给予坚决打击。” 四、“立即无条件恢复铁路、公路交通运输。撤销同蒲路南段非法的‘三·一八次’列车。”“冲击车站,袭击列车,破坏铁路、公路运输,抢劫车站物资、车辆,搜查、抢夺旅客财物,都是土匪行为。对极少数坏头头和反革命分子,要逮捕法办。” 五、“银行、仓库、商店等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霸占、抢掠。要严办抢劫国家财产的主犯,追回抢劫国家的一切物资和资金。” 六、“对杀人放火和其他罪大恶极的现行犯罪分子,应当发动群众检举;对确有证据者,要列出他们的罪行,交给当地群众家家户户讨论,并依法惩处。” 七、“对煽动、威胁职工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的坏人,必须依法惩办。至于一般受欺骗而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的群众,应进行教育,动员他们回本单位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自布告公布之日起,逾期一月不回工厂生产、不回机关工作者,工人、职员停发工资。如继续顽抗,长期不回者,责成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对回本单位的人应当欢迎,保证其人身安全,不许歧视和打击报复。如加迫害,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凡分裂革命大联合、破坏革命三结合的行动,另立的山头,一律都是非法的,中央概不承认。重新拉起的队伍,都要立即解散,实行归口大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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