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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七·二四”布告〔1〕的批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11-15

(一九六八年七月)

  照办。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布告。布告说,最近以来,在陕西省的一些地方,连续发生了一些极其严重的反革命事件。中央认为,这是属于一小撮阶级敌人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罪行。为了迅速予以制止,中央特再重申:

    (一)任何群众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坚决、彻底、认真地执行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准的“七·三”布告,不得违抗。

    (二)立即停止武斗,解散一切专业武斗队,教育那些受蒙蔽的人回去生产。拆除工事、据点、关卡。

    (三)抢去的现金、物资,必须迅速交回。

    (四)中断的车船、交通、邮电,必须立即恢复。

    (五)抢去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必须立即交回。

    (六)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抢劫、破坏国家财物,中断交通通讯,私设电台,冲击监狱、劳改农场,私放劳改犯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幕后操纵者,必须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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