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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准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和各种军用物资命令稿的批语〔1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11-15

(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

  总理:

  已阅,照办。

  毛 泽 东

  九月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个批语写在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送审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命令稿上。命令稿指出,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六月六日通令和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展开拥军爱民运动的号召》,特再次重申:一、任何群众组织和任何人,不管是属于哪一派,不许以任何借口抢夺人民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抢夺军火仓库、军用仓库和国防企业中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拦截火车、汽车、船舶上装载的武器、弹药、装备、器材、物资,不许外部人员进驻人民解放军的指挥机关。二、军队院校、文体单位以及所有开展四大的单位中,不管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人,更不准抢夺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三、军队所有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不经中央批准,绝不许将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发给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人。四、已经抢夺的人民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应一律封存,限期归还。此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今后如有违犯此命令者,当以违犯国法论罪。九月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下发了这个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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