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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军队夺权范围问题的批语〔1〕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11-14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林彪〔2〕同志:

  此件反映群众提出,究竟哪些机关可以夺权,哪些不能夺权;夺了权的人们对待不同意见的群众应取什么态度(应争取多数,不能排斥)。请加以研究〔3〕。

  毛 泽 东

  一月廿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个批语写在全军文化革命小组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编印的《军队文化大革命运动情况要报》第五号上。这期要报上登载的《关于夺权的若干情况和问题》材料,反映了部队一些已被夺权单位的情况,并提出以下几个需要研究加以统一规定的问题:(1)什么样的院校领导权可以夺,什么样的院校领导权不能夺?(2)各个左派组织是单独夺,还是联合夺?(3)警卫分队的权交给谁?(4)机关科研单位能否夺权?(5)医院、文工团等单位是按照机关还是按照院校对待,能不能夺权?

  〔2〕 林彪,当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继续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不久被称中央副主席。

  〔3〕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军队夺权范围的规定》。规定指出:(一)军队可以夺权的范围,只限于学院学校(机要学校、尖端技术学校、飞行学校和有外训任务的班系除外)、文艺团体、体工队、医院(只限于解放军总医院、军区、军种总医院、教学医院)、军事工厂(有尖端技术试验任务的工厂、海军基地所属工厂和绝密工厂除外)。在这些单位中,哪些要夺权,哪些不需要夺权,要看党委领导存在问题的性质。(二)夺权必须是由本单位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来进行,不准联合本单位以外的革命组织参加夺权。(三)各院校、军事工厂等单位的警卫、通信、练习、勤务和运输分队的权不能夺,也不准参加夺权。(四)除第一条规定可以

  夺权的范围以外,其他一切大小单位都不准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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