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1〕: 此件第二篇〔2〕所述天津情况,与上海市委所反映的上海情况相同,请与一波〔3〕商,适用上海建议〔4〕由各区派人在天津设联合办事处,如何,请酌定。 毛 泽 东 九月十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周,指周恩来。 〔2〕 指一九五○年九月十四日,《内部参考》第222号刊载的《各地公家采购人在津乱抓物资破坏统一采购》一文。 〔3〕 一波,即薄一波,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4〕 指中共上海市委一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向中央提出的关于各大战略区在上海设立办事处统筹采购事宜的建议,参见本册第515—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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