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四月十六日) 总前委,粟张,刘张李〔2〕: (一)总前委删辰电〔3〕悉。(二)对敌北岸及江心 据点,凡能于一夜夺取又利于夺取后第二夜即南渡者,则于 渡江前一夜夺取之;凡不能于一夜夺取,又于夺取后需要较 多时间做准备工作方利于南渡者,则应提前夺取之,望按实 情处理。(三)和平协定最后方案已于昨(十五日)夜提交 张治中〔4〕代表团,今(十六)日上午黄绍Ж〔5〕飞南 京请示。南京是否同意签字,将取决于美国政府及蒋介石的 态度,如果他们愿意,则可能于卯哿签字,否则谈判将破裂。 (四)你们的立脚点应放在谈判破裂用战斗方法渡江上面, 并保证于二十二日(卯养)一举渡江成功。(五)现请你们 考虑者,即假如南京愿意于卯哿签字,但要求于签字后给他 们几天时间以便部署,在这种情况下,我军是否可能再推迟 三天,即由卯养改至卯有(二十五日)渡江。这种推迟是否 于我军士气及渡江任务之完成上发生妨碍。你们作此种考虑 时,仍应假定南京虽然签了字,但汤恩伯〔6〕等反动将领 仍然不愿执行,我军仍需用战斗方法渡江。在此种假定上, 如果你们认为不应再推迟,则我们将拒绝南京的请求。只有 你们认为推迟至卯有(二十五日)实行战斗渡江并无妨碍, 我们方准备允许南京的请求。如何,请考虑电复。并将近日 渡江准备情形,渡江把握程度及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完成全军 渡江等项见告为盼。
军 委
十六日八时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的给总前委和 第三野战军副司令员兼第二副政治委员粟裕、参谋长张震等 的电报。 〔2〕 刘张李,指刘伯承、张际春、李达,当时分别 任第二野战军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和参谋长。 〔3〕 指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五日辰时总前委给中共中 央军委并告刘伯承、张际春、李达、粟裕、张震、谭震林的 电报。电报说,江北岸有些据点可于四月二十日一夜夺取, 有些则需二至三天时间。我们意见争取在谈判上有政治收获, 即令军事方面稍有不便,亦是值得的,故主张四月二十日行 动,凡能一夜夺取者,则一夜夺取之;不能一夜夺取者,应 留置之。 〔4〕 张治中,当时任国民党政府和平谈判代表团首 席代表,率代表团到北平和中共代表团进行谈判。 〔5〕 黄绍Ж,当时是国民党政府和平谈判代表。 〔6〕 汤恩伯,当时任国民党军京沪杭警备总司令部 总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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