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一月九日)
我军到任何地方,原则上不许没收任何商店及向任何商 人捐款。官僚资本,在该地成为根据地时,亦只许由民主政 府接收经营,不许军队没收或破坏。军队给养应取给于敌人 仓库,地主阶级,土地税及政府向商人征收之正当的营业税 及关税。没收敌军官佐家属的财产,亦是完全错误的。高家 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 纪律教育。
毛 泽 东
一月九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在西北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兼陕甘宁 晋绥联防军政治委员习仲勋一九四八年一月二日关于我军攻 克高家堡时破坏纪律事件报告上的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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