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对待反共派俘虏问题,任何国内反共派向我进攻被 我捕获之俘虏官兵、侦探人员、特务人员及叛徒分子,不论 如何反动与罪大恶极,原则上一概不准杀害。这一政策是孤 立与瓦解反共派的最好方法,应使全党全军从上至下有普遍 深入的了解。其处置办法,凡反动分子及无用人员则优待释 放之,凡可参加我军的士兵及有用人员则收留之,一律不准 加以侮辱(如打骂及写悔过书等)或报复。如有关系紧要必 须处决之个别分子,则须经过军中师以上及相当于师之机关、 党内分局及区党委以上或各根据地最高政权机关之批准,旅 以下、地委以下、专员以下没有批准杀人之权。关于此事之 详细规定,中央另有通知,各地先照此一般规定通令实行。
中央书记处 一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起草的给中共中 央北方局、华中局、西北局、陕甘宁边区及其他各电台的电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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