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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的土地法制思想

作者:刘晓晖   来源:征文 点击:: 日期:2019-11-27

 
                                            论毛泽东的土地法制思想

                                                         刘晓晖

       摘  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走的是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是依托农村,在农村中把持政权的少数地主、富农,却霸占着大量的土地,而广大的农民则没有土地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地主阶级极其残酷地压榨着农民群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土地革命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内容,农民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法制的健全毛泽东的土地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这一思想是基于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深刻认识。毛泽东的土地法制思想不仅指导了当时的反封建土地所有制斗争的胜利,而且,对于我们现在建设好农村,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仍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农业大国;农民;农村;土地法制思想
 

  •  毛泽东首先提出了土地问题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农村中把持政权的少数地主、富农,却霸占着大量的土地,而广大的农民则没有土地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地主阶级极其残酷地压榨着农民群众。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占农村百分之六人口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之八十,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中农贫农则仅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二十。这表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然而,在中国,无论是清末统治者制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或者是北洋军阀政府制订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亦或是蒋介石南京政府的《六法全书》中的《民法》都是维护地主和买办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广大农民生活贫困,他们渴望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并得到保障。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富裕为已任,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农民问题是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大革命的洪流中,以毛泽东为书记的中共中央农委领导了以湖南,湖北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掀起了农民运动的高潮,在农村大革命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毛泽东对中国土地问题法制化的初步探索,1927年7月湖北省第-次农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惩治上豪劣绅智行条例》可以看作是土地立法的雏形。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这些斗争的经验总结。首先,通过组织农民在政治上打击地主,给农民以权力;其次,从经济上打击地主,要求减租减息;第三,进行军事斗争,建立农民武装以推翻地主武装;第四,文化斗争,普及政治宣传,提高农民的觉悟。以湖南、湖北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以及《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发表,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几千年专制政治基础,不仅为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开辟了道路,同时也为制订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法提供了经验总结和理论指导。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的部队上了井冈山,开辟了井冈山根据地,随即便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分田地”的斗争,主要内容有: 1、发动群众,清查田数,划分阶级;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3、地主也分一份土地。这一阶段的土地革命斗争经验是《井冈山土地法》制订的直接来源。
       为了总结土地斗争的经验,同时也为了继续指导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毛泽东于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共9条14款,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没收分配税收以及禁止买卖土地这五个问题。首先,规定了没收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这一规定是对几千年来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否定,没收了他们的土地,也就等于消灭了他们剥削农民的基础取消了他们的一切特权,而与此同时,农民这一长期受压迫的阶级终于可以分到土地,从“无地可耕”的境况中摆脱出来,并且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他们的这一神圣权利。毛泽东这一条款的规定以其鲜明的反封建的性质使这部土地法开创了中国土地法制史的新纪元。第二,规定了禁止买卖土地,尽管这一规定是不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是错误的。但在当时仍具有反封建的积极意义,因为此前的封建土地法都明文规定了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其目的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允许他们把地权越来越多地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以此来更多地剥削农民,事实也是如此。第三,着重规定了土地的分配问题。在分配给哪些人上,该法规定了三类人,农民、乡村手工业工人、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排除地主、富农,体现了给他们出路的办法;而对于乡村手工业工人则是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分到农民的一半,因为他们中有一些是不能养活自己的。在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上,是以人口为主要标准的,这一“人人都可以分到土地”的规定是农民们一直梦寐以求的,现在毛泽东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障了他们的这一权利,可见,毛泽东制定的这部土地法真正顺应了人民的呼声。而以劳动力标准为补充则体现了毛泽东对于制订法律慎重和严谨的态度。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以及山林的分配方法。最后,该法还规定了土地税的征收方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7条第2款“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的规定,与蒋介石南京政府的《六法全书》中的《民法》第873条:“地上权人纵因不可抗力,妨碍其所有权之使用,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的规定形成对照。可见,毛泽东在制订法律的一开始,就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历代统治者不可能做到的。
《井冈山土地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劳动人民长期以来所一直追求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它的颁布标志着封建土地法制在中国局部的崩溃,标志着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的开创,更标志着毛泽东土地法制思想的初步形成。
       二、毛泽东土地法制思想的逐步完善
       尽管《井冈山土地法》的制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然而,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和错误,正如毛泽东本人后来所指出的“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因而,逐步完善土地法制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面对的又一重要任务,而在这一完善的过程中,毛泽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作出了十分重大的贡献。
       1、毛泽东逐步完善土地法制思想是通过对“没收土地的对象”问题的重新认识开始的。毛泽东在向湖南省委传达党的八七会议的精神时指出,第一,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第二,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单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可见,毛泽东是主张没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的。然而,由于对制订土地法没有经验,加上党内思想不统一,《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了不分对象的“没收一切土地”。毛泽东在调查中发现这一规定打击了农民主要是中农的积极性,四个月后,毛泽东又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这部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对于这一重要的变更,毛泽东后来指出:“.......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这两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因而,这一对“没收土地的对象”问题的重新认识,标志着我党在中国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思想完善过程中的一个质的飞跃。
       2、毛泽东对土地法制思想的逐步完善是以土地的所有权制度的健全为核心来开展的。对于没收了的土地是实行土地国有,还是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的问题,是经过很长时期才解决的,毛泽东为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当时党内有一些同志认为土地国有是土地改革的种最彻底的措施,且这些同志当时在党内居于主要领导地位。例如,1930年李立三主持制定的《土地暂行法》及1931 年以王明为首的“左”倾中央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国有”这一“左”的政策。针对这一“左”的错误,毛泽东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认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没有发展起来,农业是小农经济,耕地分割得很零碎,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中国农业是小农式经济,而且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非常浓厚,这个国情决定在中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显然不宜过早地实行土地国有化,必须经过农民的个体t地所有制的阶段,才能最终实现土地的国有制。因此,毛泽东主张首要问题先要废除土地地主所有制,实现土地农民所有制,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才能逐步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土地的公有制。事实也证明,超阶段地实行土地国有,不解决农民的地权问题是不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经济的。毛泽东在1931年写给江西苏维埃政府的一封题为《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信中指出:“现在春天到了,各地农民动手耕田的还很少,这件事值得我们注意。为什么农民动手耕田很少呢?......据我们调查还有:(1)田没有分定....关于田没有分定一层,在现在红色区域是个很大问题,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这种情形是很不好的。省府应该通令各级政府,要各级政府命令布告......在命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毛泽东这封信发出以后,又经过他持之以恒的努力,这一正确主张最终被党内多数同志所接受,江西、闽西的苏维埃政府分别发布文件和决议,正式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法令,规定用土地登记和发给土地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才终于正确地解决了。毛泽东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解决不仅标志着中国土地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标志着一条完 整的土地革命路线的正式形成。
       3、毛泽东对土地法制思想的逐步完善是围绕土地分配制度的完善展开的。首先,毛泽东在“参加土地分配人员”的问题上与李立三“左”倾观点作了坚决斗争。1930年5月,李立三主持制定的《土地暂行法》中分配土地的条款规定:不耕种土地的人(指非农业人口),不能享受土地使用权;对缺乏耕作劳动力的家庭(孤儿寡妇等)采取教济的办法;对红军士兵没有土地者,等待全国胜利后再决定分配土地。这三条规定,实际上剥夺了非农业人口、失去劳动力的人及红军士兵享受土地分配的权利。针对李立三主持的《土地暂行法》中的错误,毛泽东做了一次大规模的寻邬调查。在《寻邬调查》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出了寻邬土地斗争中实行李立三的“参加土地分配人员”规定,使许多农民产生不满。并且指出了农村中的“非农民”、城郊游民等都有分田的要求。1930年10月在峡江召开的总前委和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所通过的《对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批判了李立三“左”的错误,肯定了毛泽东“参加土地分配人员”的正确规定。而《中国土地法大纲》对此规定更加以完善,增加了一系列正确对待地主、富农、汉奸、国民党人员等人员参加土地分配的规定。其次,毛泽东在“土地分配的办法”问题上与王明的“左”倾错误也展开了坚决的斗争。根据王明的主张,在土地革命中根据地实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对此,毛泽东指出,这是“过左的错误政策”。因为土地革命的目的并不是消灭地主富农的肉体,而是摧毁封建土地制度,消灭封建剥削阶级。不分土地或分坏田给他们,迫使他们到处流窜,占山为匪,破坏革命秩序,会给革命造成一定的损失。毛泽东提出没收地主的土地后,应分给地主一份土地,给他们以生活出路,而对于富农,应采取“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政策按照人口平分土地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分配的最好办法。他的这一思想受到农民群众中各阶层的欢迎,在实践中纠正了王明的“左”倾错误;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的党内指示中总结了这一历史教训....过去十年土地革命时期的许多政策,现在不应当再简单地引用。尤其是土地革命的后期,由于不认识中国革命是半殖民地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革命的长期性这两个基本特点而产生的许多过左的政策,例如.....在经济上消灭资产阶级和富农(分坏田),在肉体上消灭地主(不分田)........不但在今天抗日时期不能采用,就是在过去也是错误的。这种过左政策,适和第一次大革命后期陈独秀领导的右倾机会主义相反,而表现为‘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把这一条款具体规定下来。
      毛泽东在逐步完善土地法制思想的过程中,时时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克服来自右的特别是来自“左”的干扰,使土地问题的法制化日趋完善。
       1947年10月10日,经毛泽东指示,刘少奇主持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我党20年(1927-1947年)来土地改革的经验总结,它抛弃了过去土地法规中一些不切实际的“左”右倾错误,肯定了以往土地改革中行之有效的正确原则,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土地法律文献.它的颁布标志着毛泽东土地法制思想的完善。
       三、毛泽东土地法制思想的几个特点
       从《井冈山土地法》的初创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完善,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土地问题法制化进程中有三个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是毛泽东土地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新民主主义土地问题法制化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今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土地法制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解决土地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土地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毛泽东在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前夕,亲自在永新塘边蹲点,深人塘边一带作调查,总结分田经验,就分田中的此政策问题征求农民意见,这些调查意见就是制定《井冈山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在土地法的修改过程中,毛泽东更是做了大量的调查,倾听群众对于土地法制问题的建议和看法,《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是他调查研究的真实写照。毛泽东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他的号召下,全党在土地的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使得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法能够日趋完善。毛泽东认为,土地法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好坏直接与农民的利益相关,因此,应该让农民群众参与土地法的执行并加以监督,才能使土地法得到切实的执行。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即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成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同时,通过“人民陪审”的制度,来加强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监督。毛泽东要求全党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力量,自己起来打倒地主阶级、取得土地的思想使得土地法得到了全面的实施和执行。
        2、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我们党在土地问题的法制化探索过程中,搞清“依靠谁,联合谁,打击谁”,是土地立法的首要问题。毛泽东明确地把农村阶级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人(雇农在内),制订了“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革命总路线,妥善地解决了土地法制中的对待各阶级的政策问题。关于对待贫雇农和中农的问题,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贫农(包括雇农在内)占中国农村人口的70%左右,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法根本上就是为他们而定,在制定土地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依靠他们,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是我们党确定不疑的指导方针。而对于中农,毛泽东指出,中农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中农的向背,关系着土地革命的成败.根据这指示 ,在《中国土地法大纲中》的第六条特别加了“中共中央注”,明确规定“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关于对待地主和富农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对于地主阶级,应该是整个地消灭,而对于富农则应该只没收其多余土地财产,不能对地主和富农用一样方法斗争,一律扫地出门。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及其家庭的土地财产;对富农财产只没收多余部分。《大纲》规定要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是因为在当时激烈的战争形势下,富农还倾向于地主阶级和站在蒋介石反动集团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解放战争,因而在反对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斗争中,广大的贫雇农要求同时废除富农的半封建剥削。土地法大纲关于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的规定,可以打击富农的反动政治倾向,同时,与对待地主相区别,又可以不损伤中农的情绪。而对于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土地法的目的之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消灭封建地主阶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因而,通过毛泽东提出的这一明确的、科学的划分阶级的标准,我们党就能正确地划分农村各个阶级和正确地区分敌、我、友,就能制定好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法,从而完成消灭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历史任务。
       3、以革命的主要任务为各个时期土地立法的依据。
       在土地革命时期,革命的中心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即推翻以帝国主义为靠山的国民党反动政权,摧毁其统治根基。这一时期自《井冈山土地法》以后的土地法都规定了没收地主、豪强、军阀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土地财产。只有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给农民,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才能使农民的个人利益和革命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革命才能得到千百万农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广大农民分到土地,欢天喜地,积极生产,同时,为了保家保田,又踊跃地支持革命,给了革命战争以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的支援,使得根据地迅速地蓬勃发展。在抗日战争时期,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日民族矛盾成了压倒一切的主要矛盾。因此,土地立法是围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个总政策而进行的。此时党的土地政策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承认农民是抗战与生产的基本力量;二是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三是承认富农不但有抗日的要求,而且有民主的要求。基于这种阶级分析,党决定扶助农民,减租减息。同时,也要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要求农民交租交息,以联合各革命力量,争取抗日的胜利。根据这一思想,各边区政府纷纷制定了各种土地条例。如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的《减租减息条例》和1942年11月的《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规定了“二五减租”和按时按量交租交息。这种土地立法思想成功地解决了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中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减租减息限制了封建剥削,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交租交息又团结了地主富农共同抗日。在解放战争时期,革命的中心任务是“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因此,这个时期的土地立法是以摧毁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为总纲。1947 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就是按照这一精神制订的。该法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它的实施,摧毁了几千年来极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使一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人力支援。
       综上所述,毛泽东是中国土地问题法制化的奠基人,并对其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毛泽东的土地法制思想指导了后来的农村合作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社会主义初创时期的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有了法制方面的保障。
       因此,毛泽东的土地法制思想不仅指导了当时的反封建土地所有制斗争的胜利,而且,对于我们现在建设好农村,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仍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者刘晓辉 国际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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